腳踏車違規

[文轉自 2007/08/31 聯合報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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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天起台北市將針對開腳踏車違規罰,取締重點包括闖紅燈、穿越快車道、行駛快車道、逆向行駛(不含騎樓、人行道)等,違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 300 至 600 元罰款。

取締模式比照行人違規,違規時處分騎乘者,若未攜帶身分佐證文件,或不願出示,可扣車連人帶回所隊進一步比對身分。

交通大隊執法首日將在全市50處路口加強取締,其中中山北路、民生西路口,羅斯福路、新生南路口,忠孝東路、復興北路口以及中山北路、北安路口等,以及各河濱公園出入口道路,將是重點取締路段。

警方統計7月分腳踏車違規勸導案件,闖紅燈高達697件、逆向行駛519件,穿越快車道397件,行駛快車道290件。

腳踏車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規定,慢車駕駛人不依標誌、標線、號誌指示,或不按遵行方向行駛、擅自穿越快車道或在快車道上行駛,均可處300至600元罰款。

交通大隊大隊長陳銘政指出,闖紅燈是最常見的腳踏車違規,不過初期對於紅燈右轉將不會開單,以勸導方式處理;若利用行駛行人穿越道方式,左 (迴)轉或利用行人專用時相通過路口者,也以勸導代替舉發。

騎樓、人行道因危險性較低,逆向行駛暫不開罰,不過,未走行人穿越道而逆向穿越路口將視同違規。

此外,行駛快車道部分,因多數路段只設雙黃實線而非快慢車道線,為避免執法爭議,警方也將以勸導代替舉發,但不靠右行駛仍會罰。

此外,腳踏車在道路上牽行,視為「行人」,若擅自穿越分隔島、闖紅燈等,將比照行人違規處分,同樣可處300元罰款。

陳銘政說,以往腳踏車違規,員警都以勸導處理,極少開單告發,但歷年死傷人數不斷上升,取締罰款雖不高,至少有遏阻作用,也可預期初期取締會引起一些民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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噗,如果沒有攜帶可以識別的證件,警察可以連車帶人請去警局拘留直到確認身分...哇哩勒ooxx咧,這樣會不會太小題大作了點啊。

有錯該罰是對的,但是,要開罰之前,是不是該給單車足夠的行駛空間呢?沒有對應該配套就實施處罰,未免太不人性,有點像是騎單車是活該要被罰,真是令人怒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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